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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拜访,下列4家社会组织(名单附后),持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未加入年度查抄,按照《社会合体登记办理条例》(2016年新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平易近办非企业单元登记办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我局对下列4家社会组织做出撤销登记的行政惩罚。如不服本行政惩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平易近或上级平易近政部分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惩罚决定不遏制施行。